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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05-22 崇明区人民政府2030
核心提示:  为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农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总体解读

  为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和《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崇明区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崇农规〔2024〕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8章28条,包括总则,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调整与验收,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二、条文释义

  1.第一章总则明确具体管理推进部门,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编制、绩效目标考核以及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备案入库、立项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区级国有企业、联扶公司等)负责项目预审、项目储备、项目意向申报、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及监管、财政性资产使用及管理等。经营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负责,并加强资产的使用和长效管护。

  2.第二章侧重于项目支持标准,按照建设内容实施分类补助。

  围绕农业现代化生产和农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市级财政资金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乡镇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3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区与乡镇配套资金按照1:1承担。

  围绕农业产业化和休闲农业旅游类项目,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5%,其中:市级财政资金不超过4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区、乡镇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15%,且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区与乡镇配套资金按照1:1承担。

  3.第三章明确项目库预审与储备和立项审批的管理要求,每年3月份及9月份前乡镇及有关单位分两次向区农业农村委提交项目区级储备库入库意向。区农业农村委组织开展项目区级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通过后纳入区级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

  立项审批中明确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同意后,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在3个月内对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已纳入区级项目库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4.第四章明确都市农业项目具体管理制度,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5.第五章对项目调整和项目终止进行了规定,明确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项目终止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商区财政局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6.第六章对财政性资产管理进行界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区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按照区级相关文件执行。

  7.第七章重点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评估,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已立项项目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和工作考核机制。

  8.第八章明确了管理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24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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