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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024-01-22 中国财经报4130
核心提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坚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的劳动主体,其市民化进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辅相成,直接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坚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的劳动主体,其市民化进程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辅相成,直接关系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历史经验表明,工业化及在此基础上的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平衡推进是国家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条件。随着国家工业化和非农化的发展,农村人口也随之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两者是同步平衡推进的,最终均从二元结构走向一元化。当前,我国劳动力转移呈现出不同步性和不均衡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程度较低,其深层次原因是附着在户籍背后的公共服务与权利。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人的城镇化,关键在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实质在于公共服务的均等可及。聚焦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人的城镇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等政策制度的出台均深刻指出,作为产业工人主体的农业转移人口未能在教育、就业、医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目前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有的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由本地财政支撑并独立运转,地方政府提供的“硬”公共服务往往不具有排他性,如绿化环境和公共交通。但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软”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住房等仍主要与户籍挂钩,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没能取得城市户籍,无法享受到其本应获取的城市公共服务,成为城市的“边缘人”。主要表现为:在教育上,针对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颁布的“两为主、两纳入、两统一”政策难落地,随迁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面临着入学、升学门槛高,以及接受高质量的教育难、校外教育活动少等问题。在就业上,存在劳动合同签约比例有待提高、劳动时间长、失业和工伤保险参加比例低、城乡劳动者收入差距明显且趋于扩大、就业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在医疗上,农业转移人口大多在流出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现居地的医疗服务利用不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类型保险的比例较低。在住房方面,高房价与低收入使农业转移人口“望楼兴叹”,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存在申领门槛高、房源紧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阻滞了城镇化进程,进而影响我国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由于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大、市民化过程涉及面广且情况较为复杂,未来应坚持把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在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切实满足和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市民化过程中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与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到学有优教、劳有所得、病有良医、住有所居,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在教育方面,各地应统一以农业转移人口申办的居住证为随迁子女入学的主要依据,并要求“两免一补”政策和生均经费随着学生的流动而转移。未来需要进一步将上述政策纳入教育法,并细分制定实施方案,从法律层级明确迁入地、迁出地政府部门的职责;将“两为主、两纳入、两统一”的实施情况作为地方政府的绩效考评依据,激励各级政府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随迁子女入学门槛高且手续繁杂的情况,一方面应在招生季配备足够的志愿者做好入学手续帮扶工作,另一方面做到入学手续应简尽简,减轻农业转移人口往返负担;针对部分地市采取积分入学的政策,应深入考虑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和积分落户的区别,适当减少随迁子女入学积分设置中对高学历、高技术人员的偏好,增加稳定就业、长期居住、社保缴纳情况的积分占比;逐步弱化以户籍为主要依据的升学报考政策,同时尝试构建以本地连续居住时长和本地连续就读时长作为异地升学报考主要依据的“常住户口+学籍”制度体系。


在就业方面,清理歧视性就业政策,规范用工管理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对企业用工情况的考核,将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曝光和处罚,并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同时,积极推动提高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农业转移人口中的覆盖率。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遇到急难问题时,应按照社会救助住地申领原则对其进行帮扶。针对农业转移人口因自身技能不足造成的收入水平低和工作不稳定的情况,应调动政府、企业和高校的积极性,以省级统筹为重点,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培训资金的弹性投入力度,整合规范培训模式及内容,着力围绕新业态、新市场,多层次、多样化地开展针对性强、专业度高的农业转移人口技能和创业培训。


在医疗方面,农业转移人口具有跨省异地就医的特点,长期来看应做好顶层设计,持续优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先以大型城市为试点,重点以行业划分农业转移人口类别,允许如建筑等高危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参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针对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存在的“堵点”问题,应按照“十四五”规划的要求,先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省级层面的统筹,再逐渐向全国统筹过渡。其次,应加强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加强农业转移人口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志愿者宣传教育、社区活动等方式,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对医疗保险的认知,提高其参保积极性。此外,可以从法律层面入手,通过健全诸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务工单位为其招收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社部门及工会部门应起到监督作用,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


在住房方面,降低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门槛。地方政府可以将是否持有居住证或社保缴纳的年限作为农业转移人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重要依据,逐步实现户籍人口和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性住房同标准申请、审核。同时,农业转移人口集聚规模较大的城市,应将储备土地优先规划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扩大农业转移人口保障性住房专项供应比例;招收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用工单位或工业园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集资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员工宿舍;在城中村、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划拨住房资源、提供贴息贷款、发放住房补贴、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等方式,为常住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或购买住房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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