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的必要途径,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天津市司法局有关要求,结合执法工作实践,依法规范有序启动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讨论证、多次会议调度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种子、农药、肥料、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畜牧、植物检疫等7个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适用情形等内容进行了细化量化,形成了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新修订的7个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施行后,市农业执法总队积极组织推广应用。近期,在组织开展的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中,市农业执法总队从市、区两级执法支队推荐的38个行政处罚案卷中,择优评选出10个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再优中选优推荐4个案卷(市级1个、区级3个),报送农业农村部参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在推荐的优秀案卷中,将新修订的7个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市农业执法总队将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持续修订完善其他农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同时,市农业执法总队还将加强对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多种培训形式,努力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行政处罚决定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